受保護樹木,指本市轄區內未經依森林法公告為受保護樹木,且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認定及公告者:
一、闊葉樹樹胸高直徑零點八公尺以上,針葉樹樹胸高直徑零點六公尺以上,桑科榕屬樹種樹胸高直徑一點一公尺以上。
二、闊葉樹樹胸圍二點五公尺以上,針葉樹樹胸圍一點八公尺以上,桑科榕屬樹種樹胸圍三點四公尺以上。
三、樹齡五十年以上。
四、珍稀或具生態、生物、地理及區域人文歷史、文化代表性之樹木,包括群體樹林、綠籬、蔓藤等。
前項樹胸高直徑,指離地一點三公尺所量測之樹木直徑;樹胸圍,指離地一點三公尺所量測之樹木周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