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作業要點」規定,申請人應檢具本要點附錄一之基本資料、設計案書圖、樹籍基本資料、施工影響說明及防範處理等各項完整圖說,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審議作業程序如本要點附錄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無需辦理審議:
(一)具有公共安全疑慮之緊急搶修工程,如公共設施管線搶修作業等。惟事件發生時或次一工作日應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事件發生次日起一個月內提送受保護樹木施工要項紀錄至主管機關備查。
(二)非屬建築執照(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拆除執照)工程,且該工程施作內容與受保護樹木根系之間有既存設施物或結構體區隔者,如側溝、共同管溝、阻根板、混凝土牆等。
(三)受保護樹木保護範圍內,地面層無土壤擾動及明開挖行為,且高空作業無碰觸樹冠,或為共同管溝管線抽換、地面下五公尺外潛盾作業等施作行為者。
符合前項第二、三款之申請人應擬具施工說明書(包含施工範圍、施工內容與受保護樹木關係)向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