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補助(常態)線上申請
藝文補助(兩岸/國際文化交流)線上申請
申請計畫變更如下: (一)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含經費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於計畫辦理至少十日前於市民服務大平台或函報本局提出申請,但以一次為限,違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則不在此限。 (二)以下變更情形得免通知本局同意: 1. 演出曲目、劇碼、舞碼變更未超過五分之一以上。 2. 非主要演出(演奏)人員變更人數未超過五分之一以上。 3. 展出作品變更件數未超過五分之一以上。 4. 創作作品變更件數未超過五分之一以上。 (三)多場次之活動若所有場次無法一次確認,得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先行告知本局變動部分,待全部場次確認後始於市民服務大平台或函報本局辦理一次變更,惟仍需於最後一場次辦理至少十日前提出申請。 (四)計畫內容變更幅度過大,本局得請委員進行書面審核,或依縮減比例收回部分補助款;或本局考量特殊狀況,得於結案後送結案審核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