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團體補發文件為非全程兩段式作業,申請流程操作請見附件。
流程圖示僅供參考,實際仍依市民服務大平台線上填寫欄位為主。
一、請於臺北市市民服務大平台:「27.補發登記證」送出申請:線上填寫流程範例[連結] 。
二、線上申請案送出後,請依照指示列印表單,並檢附相關文件, 將紙本文件寄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審核。
三、線上申請案送出後,請先與承辦人確認文件是否正確(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3552)。
俟確認無誤後再寄紙本至文化局(紙本文件寄達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發展科)。
承辦人收到申請後,尚須收到照片才進行審核。
如無需補件,6個工作天即可審核完畢。
四、需繳交證照費500元,請於收到准予登記公文後,依公文說明辦理繳費領證事宜。
五、所需檢附文件如下:
1.補發文件申請書(線上下載書表用印後上傳,請留意印鑑是否與原登記印鑑相同)
2.代表人二吋照片一張(請郵寄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藝術發展科):
(1)尺寸為直4.5公分,橫3.5公分(不含邊框)。
(2)6個月內彩色正面、白色背景照片,請勿使用藝術照片。
(3)脫帽、未戴有色眼鏡。
(4)未遮眼、鼻、口、耳、輪廓、胎記、疤痕、痣。
(5)未經修改,足資辨識面貌。
3.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請下載書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