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演藝團體類別共6類:「音樂」、「戲劇」、「舞蹈」、「雜藝」、「傳統戲曲」(戲曲)、「視覺藝術」。演藝團體皆以表演藝術活動為主,詳細類別說明請參考附件。 二、107年新增「傳統戲曲」、「視覺藝術」2類,如有已立案團體欲更改類別,請來函申請。 三、如對團體類別有疑問,請洽(02)2720-8889/1999轉3552
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申請「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 一、至少須於公演開演1個月前辦理(保險起見,建議團體好於1個半月前)。此核准公函可於公演後向地方稅捐機關核稅時檢附。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稅認可線上申請系統 二、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規定,應於活動前檢附認可文書,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減徵登記;並於活動後檢附相關證件,送地方稅稽徵機關審核。(如下說明) 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臨時公演免(減)徵娛樂稅 一、備妥以下資料,至公演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分處辦理。 臨時公演代(免)徵娛樂稅款申請暨保證書。(請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下載)申請單位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票券及樣張正本。申請減免相關證明文件。(文化部之減免娛樂稅及營業稅核准函,可後附) 二、公演完後須向稅捐處繳回剩餘票券,以利核算稅額,即使免娛樂稅亦須繳回。 臨時公演領售及剩餘票券明細表。(請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下載)剩餘票券。 相關法規: 娛樂稅法 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演藝團體設立登記為非全程兩段式作業。詳細線上填寫流程可參閱範例。 一、先線上提出申請。文化局官網-演藝團體專區-設立登記:演藝團體設立登記 二、線上申請案送出後,請依照指示列印紙本,並檢附相關文件, 將紙本文件寄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審核。所需檢附文件如下(皆須檢附紙本): (一)設立登記申請書 (線上申請完成後自系統上直接列印) (二)代表人二吋照片二張(黏貼於申請書):1.尺寸為直4.5公分,橫3.5公分(不含邊框)。2.6個月內彩色正面、白色背景照片。3.脫帽、未戴有色眼鏡。4.未遮眼、鼻、口、耳、輪廓、胎記、疤痕、痣。5.未經修改,足資辨識面貌。 (三)團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四)團址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如為代表人所有者免附;請留意所有權人印鑑章是否與名稱文字相同)。 如團體與商務中心(或第二方)簽訂租賃契約,提供同意書有一定困難,所有相關契約書須有明確「同意登記」字樣,且須有所有權人授權,如無前述,仍須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非商務中心)。 (五)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線上申請時提供黏貼表格) (六)代表人6個月內信用證明文件正本。(台灣票據交換所票據證明文件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開立之信用證明文件)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2號16樓電話:02-2316-3232線上申請網址(需有自然人憑證):[連結](七)業務計畫及財務計畫 (線上申請時提供表格下載填寫後上傳) (八)團員名冊(線上申請時提供表格下載填寫後上傳,未成年團員需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同意書下載 三、承辦人收到文件後,如無需補件,8個工作天即可審核完畢。如有疑問可洽承辦人(02)2720-8889轉3552 四、請於收到核准通知後,依規定辦理繳費領證事宜。(證照費500元) 如逾期未繳費,且經通知仍無法聯繫或未繳費,申請案件視為未完成。
演藝團體變更登記為非全程兩段式作業。 一、請於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官方網頁『演藝團體專區』提出線上申請。 >>變更申請 二、線上申請案送出後,請依照指示列印表單,並檢附相關文件, 將紙本文件寄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審核。 三、承辦人收到文件後,如無需補件,6個工作天即可審核完畢 四、如為需繳交規費之申請,請於收到准予登記公文後,依公文說明辦理繳費領證事宜。所需檢附文件如下: (一)代表人變更登記 1. 變更登記申請書 (線上申請完成後自系統上直接列印) 2. 新代表人二吋照片二張(黏貼於申請書) (1)尺寸為直4.5公分,橫3.5公分(不含邊框)。 (2)6個月內彩色正面、白色背景照片。 (3)脫帽、未戴有色眼鏡。 (4)未遮眼、鼻、口、耳、輪廓、胎記、疤痕、痣。 (5)未經修改,足資辨識面貌。 3. 新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線上申請時提供黏貼表格) 4. 新代表人6個月內信用證明文件正本。(票據交換信用證明文件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開立之信用證明文件)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2號16樓 電話:02-2316-3232 線上申請網址(需有自然人憑證):[連結] 5. 基本資料表正本 6. 登記證正本 (二)團名變更登記:團名規定請見「臺北市演藝團體團名說明」 1. 變更登記申請書 (線上申請完成後自系統上直接列印) 2. 代表人二吋照片二張(黏貼於申請書表) (1)尺寸為直4.5公分,橫3.5公分(不含邊框)。 (2)6個月內彩色正面、白色背景照片。 (3)脫帽、未戴有色眼鏡。 (4)未遮眼、鼻、口、耳、輪廓、胎記、疤痕、痣。 (5)未經修改,足資辨識面貌。 3. 基本資料表正本 4. 登記證正本 (三)團址變更登記 1. 變更登記申請書 (線上申請完成後自系統上直接列印) 2. 代表人二吋照片二張(黏貼於申請書表) (1)尺寸為直4.5公分,橫3.5公分(不含邊框)。 (2)6個月內彩色正面、白色背景照片。 (3)脫帽、未戴有色眼鏡。 (4)未遮眼、鼻、口、耳、輪廓、胎記、疤痕、痣。 (5)未經修改,足資辨識面貌。 3. 團址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如為代表人所有者免附;請留意所有權人印鑑章是否與名稱文字相同) 4. 團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5. 基本資料表正本 6. 登記證正本 (四)團員名冊變更登記 1. 變更登記申請書 (線上申請完成後自系統上直接列印) 2. 新團員名冊(線上申請時提供表格下載填寫後上傳,未成年團員需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同意書下載 (五)團章或代表人章變更登記:團章相關規定請見「臺北市演藝團體團章說明」 1. 變更登記申請書(線上申請完成後自系統上直接列印) 2. 代表人二吋照片一張(黏貼於申請書表) (1)尺寸為直4.5公分,橫3.5公分(不含邊框)。 (2)6個月內彩色正面、白色背景照片。 (3)脫帽、未戴有色眼鏡。 (4)未遮眼、鼻、口、耳、輪廓、胎記、疤痕、痣。 (5)未經修改,足資辨識面貌。 3.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線上申請時提供黏貼表格) 4. 基本資料表正本 5. 登記證影本 五、如有其他疑問,請洽業務承辦人:02-2720-8889/1999轉3552
演藝團體補發文件申請案流程:演藝團體補發文件為非全程兩段式作業。 一、請於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官方網頁『演藝團體專區』提出線上申請>>補發申請 二、線上申請案送出後,請依照指示列印表單,並檢附相關文件, 將紙本文件寄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審核。 三、承辦人收到文件後,如無需補件,6個工作天即可審核完畢。 四、如需繳交規費,請於收到准予登記公文後,依公文說明辦理繳費領證事宜。所需檢附文件如下: (一)補發登記證 1. 補發文件申請書(線上申請完成後自系統上直接列印) 2. 代表人二吋照片二張(黏貼於申請書) (1)尺寸為直4.5公分,橫3.5公分(不含邊框)。 (2)6個月內彩色正面、白色背景照片。 (3)脫帽、未戴有色眼鏡。 (4)未遮眼、鼻、口、耳、輪廓、胎記、疤痕、痣。 (5)未經修改,足資辨識面貌。 3.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線上申請時提供黏貼表格) 4. 基本資料表影本 (二)補發基本資料表 1. 補發文件申請書 (線上申請完成後自系統上直接列印) 2. 登記證影本
演藝團體解散登記申請案流程為非全線上之兩段式作業。 一、請於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官方網頁『演藝團體專區』提出線上申請。 >>演藝團體解散申請 二、線上申請案送出後,請依照指示列印表單,並檢附相關文件, 將紙本文件寄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審核。需檢附文件如下: (一)解散登記申請書 ,須用印。(線上申請完成後自系統上直接列印,用印之印鑑需與原立案印鑑相同) (二)基本資料表(文化局核發,正本須繳回)。 (三)登記證(文化局核發,正本須繳回)。 (四)財產狀況及處分清冊 (依實際情形自行製表說明)。>>表單下載 (五)歷年之年度會計決算書(自立案年度起至解散年度,一年度一表,或每年度國稅局申報書)。 (六)本年度及前二年度之會計憑證(收入及支出憑證共3個年度,查驗後通知領回)。 三、解散登記依「臺北市演藝團體解散登記」作業流程,審查文件需30日工作天。 四、如有疑問,請洽業務承辦人(02)2720-8889/1999轉3552 相關連結 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 臺北市演藝團體設立變更及解散登記辦法 臺北市演藝團體解散登記」作業流程圖
本市演藝團體完成立案後,依據「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 演藝團體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前3個月(當年度(10月至12月內),檢具(明)年度「業務計畫書」及「預算書」送文化局備查。 →即110年12月底前需繳交111年「業務計畫書」及「預算書」。 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隔年1月至3月內),應檢具(前一)年度「業務執行書」及「決算書」送文化局備查。 →即111年3月底前需繳交110年「業務執行書」及「決算書」。 依據前述法規如未繳交,文化局得依法辦理(請詳閱「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 填寫路徑:請點 官網填寫流程說明如附件
演藝團體並非藝文組織的唯一選擇。 本市演藝團體係依照「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成立,是臺北市政府提供藝文團隊在經營管理團務工作的一種選擇,並非所有藝文組織皆需要立案為演藝團體,應視未來的業務發展及需求而選擇組織的方向,如可登記成公司、工作室、營利單位、基金會、協會或學會等方式立案。(與演藝團體主管機關、運作方式、資金運用皆不同) 一、務必詳閱「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 臺北市演藝團體依「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設立登記,本市演藝團體享受相關權利的同時,法規亦有訂定本市演藝體之義務。 演藝團體是指於本市設立登記,並從事音樂、戲劇、舞蹈或雜藝等演藝活動之非營利團體。 一但登記成臺北市演藝團體,則必須受法規限制及規範,且受文化局管理,除了享受臺北市非營利團體之權利之外,每年團體亦需要承擔相關義務。 二、不得分配盈餘 本市登記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立案團體,不得經營與設立宗旨無關之業務,並不得有分配盈餘或變相分配盈餘之行為。 上述所指不得有分配盈餘或變相分配盈餘之行為,係指團體因演出收入或有關團體業務之收入,扣除成本後剩餘費用不得分配予團體內成員,或是有變相分配之行為。剩餘費用僅作為本事業使用。 三、每年定期繳交預決算書、計畫書、業務執行報告 每年年度開始前三個月(10月至12月),檢具(明年)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書送文化局備查;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1月至3月),應檢具(去年)年度業務執行書及決算書送文化局備查,文化局並得派員檢查業務。 四、建立會計制度、接受會計查核 非營利團體享受相關權利的同時,文化局依「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每年定期辦理會計查核,抽查50團隊,查驗團隊每年業務執行情況、經費運用、捐款、收入申報等情形。並可派員檢查輔導演藝團體營運、業務情形,演藝團體不得拒絕。 演藝團體除了建立會計制度外,所有收入支出應有相關憑證,並妥善保存。年度終了應製作年度決算書,並永久保存。 演藝團體需依「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建立會計制度: (一)會計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二)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三)設置會計簿籍。各種會計簿籍、會計報告及年度預決算資料,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 (四)經費收支應有會計憑證。各種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五)年度決算除依預算科目列報外,另應依年度辦理業務活動列載各項活動經費支出。 五、團址規定 本市演藝團體須登記在臺北市一地址,且須是可收文件地址。 如為地下室之防空避難室請勿登記為團址。(規定如下) 團址所在除作為登記處所外,倘另作辦公室、集會、聚會、訓練、教學、研習、展演等活動用途,請依據都市計畫法、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建築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報)。 六、房屋稅、地價稅 演藝團體登記之地址如原為住家(例如房屋稅使用自用住宅稅率1.2%),演藝團體登記後該稅率會有所調整(例如非住家使用:營業用、自由職業事務所3%、非營業用2%)。地價稅則由住家稅率2‰調至一般稅率10‰。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請點 房屋稅稅率相關問題請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網站 土地稅法:請點 地價稅相關問題請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網站 七、每年向國稅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銷售勞務貨物需繳營業稅 演藝團體成立後1個月內,須辦理扣繳單位設立(請見第十項)。(即會取得統編和非營利稅籍) 如有銷售貨物(如週邊商品)或勞務(商演等),請另外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請點) 雖然本市演藝團體屬非營利團體,但演出售票等皆有收入(或捐款),每年仍須向國稅局申報所得;銷售貨物或勞務則須繳納營業稅(請見第八項)。 八、營業稅 演藝團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皆須繳交營業稅。(開發票、查定課徵、407表格申報擇一) 九、演藝團體解散 演藝團體解散有多種原因,如團體不再營運、搬遷至其他縣市等,皆須向本局提出解散申請。團體剩餘財產應歸屬演藝團體指定之非營利團體;其未指定者,應解繳市庫。 解散申請相關文件請見:【解散】臺北市演藝團體解散登記說明與所需文件 如違反「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情形者,文化局將依規定廢止許可登記證。 十、扣繳單位設立 完成登記並領取登記證後,30日內應持下列文件至稅務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申請統一編號(扣繳單位設立)。 (一)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申請書(國稅局表單) (二)核准公文 (二)演藝團體登記證 (三)團址之房屋稅單影本及租賃契約書 (四)代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非本人辦理請另附授權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五)團體大小印鑑 十一、廢止 依據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 演藝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化局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文化局得廢止其設立登記,必要時,並得將相關資料函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核辦理: 一、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經費開支浮濫。 三、其他違反本自治條例或其他法令之情事。 十二、其他規定 團體經營業務若涉補習教育,請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辦理。 本市演藝團體不可以團體名義對外招生、收取費用、開班授課,實行以下補習班授課之行為。 因補習班屬教育局權管,如團體對外、非特定人招生、5人以上、授課收取費用,且符合「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請向教育局另外辦理登記。 如經查演藝團體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經營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招生、授課、收費等補習班業務,除依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辦理,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可處負責人5萬至25萬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停辦,並得按日連續處罰。 相關連結 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 第 四 條 本市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百分之一點二。 (二)持有本市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在二戶以下者,每戶均為百分之二點四;持有三戶以上者,每戶均為百分之三點六。 (三)下列房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採單一稅率,不納入前目戶數計算: 1.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者,百分之一點五。 2.出租供符合本市社會住宅承租資格者使用,且持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出租人核定函者,百分之一點五。 3.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者,百分之一點五。 4.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於營運期間 屆滿後,移轉該宿舍之所有權予政府者,百分之一點五。 5.公同共有者,除共有人符合自住者,其潛在應有部分外,百分之二點四。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百分之三。供人民團體及其他性質可認定為非供營業用者,百分之二。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房屋之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改變為其他用途者,住家用按其現值百分之三點六課徵;非住家非營業用按其現值百分之二點五課徵;營業用、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按其現值百分之五課徵。 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其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認定,分別以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房屋或非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但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之住家用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一年六個月內未出售者,按其現值百分之二課徵。 房屋稅相關: 房屋稅率圖表:https://tpctax.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28605627B9B4FCE&sms=34DDC2994B075569&s=C2214FBE71F15C1A 房屋稅計算: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saving-manual/local/house-tax/5qYVKWW 稅捐稽徵處網站:https://tpctax.gov.taipei/News.aspx?n=428605627B9B4FCE&sms=34DDC2994B075569
「臺北市演藝團體設立變更及解散登記辦法」中「附表-臺北市演藝團體設立變更及解散登記辦法各項登記或補發文件應檢附資料表」已規定演藝團體申請立案或變更團址需提供所有權證明文件。 如所有權人因故無法提供所有權狀影本,可選擇提供「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前項文件皆可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持份,且呈現該建物是否僅有一位所有權人,且文件皆需由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人向相關單位申請。 ※建議團體申請立案登記或變更團址前,先向房屋的「所有權人」確認是否可提供上述文件,避免已簽約承租後卻無法登記團址。 ※如所有權人非自然人,則可改提供「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而非「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其他有關團址的稅率變動,請見「設立登記前應該要知道的事:第六點」:或洽02-2720-8889轉3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