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演藝團體設立變更及解散登記辦法」中「附表-臺北市演藝團體設立變更及解散登記辦法各項登記或補發文件應檢附資料表」已規定演藝團體申請立案或變更團址需提供所有權證明文件。
如所有權人因故無法提供所有權狀影本,可選擇提供「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前項文件皆可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持份,且呈現該建物是否僅有一位所有權人,且文件皆需由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人向相關單位申請。
※建議團體申請立案登記或變更團址前,先向房屋的「所有權人」確認是否可提供上述文件,避免已簽約承租後卻無法登記團址。
※如所有權人非自然人,則可改提供「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而非「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其他有關團址的稅率變動,請見「設立登記前應該要知道的事:第六點」:或洽02-2720-8889轉3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