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團體並非藝文組織的唯一選擇。
本市演藝團體係依照「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成立,是臺北市政府提供藝文團隊在經營管理團務工作的一種選擇,並非所有藝文組織皆需要立案為演藝團體,應視未來的業務發展及需求而選擇組織的方向,如可登記成公司、工作室、營利單位、基金會、協會或學會等方式立案。(與演藝團體主管機關、運作方式、資金運用皆不同)
一、務必詳閱「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
臺北市演藝團體依「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設立登記,本市演藝團體享受相關權利的同時,法規亦有訂定本市演藝體之義務。
演藝團體是指於本市設立登記,並從事音樂、戲劇、舞蹈或雜藝等演藝活動之非營利團體。
一但登記成臺北市演藝團體,則必須受法規限制及規範,且受文化局管理,除了享受臺北市非營利團體之權利之外,每年團體亦需要承擔相關義務。
二、不得分配盈餘
本市登記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立案團體,不得經營與設立宗旨無關之業務,並不得有分配盈餘或變相分配盈餘之行為。
上述所指不得有分配盈餘或變相分配盈餘之行為,係指團體因演出收入或有關團體業務之收入,扣除成本後剩餘費用不得分配予團體內成員,或是有變相分配之行為。剩餘費用僅作為本事業使用。
三、每年定期繳交預決算書、計畫書、業務執行報告
每年年度開始前三個月(10月至12月),檢具(明年)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書送文化局備查;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1月至3月),應檢具(去年)年度業務執行書及決算書送文化局備查,文化局並得派員檢查業務。
四、建立會計制度、接受會計查核
非營利團體享受相關權利的同時,文化局依「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每年定期辦理會計查核,抽查50團隊,查驗團隊每年業務執行情況、經費運用、捐款、收入申報等情形。並可派員檢查輔導演藝團體營運、業務情形,演藝團體不得拒絕。
演藝團體除了建立會計制度外,所有收入支出應有相關憑證,並妥善保存。年度終了應製作年度決算書,並永久保存。
演藝團體需依「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建立會計制度:
(一)會計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二)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三)設置會計簿籍。各種會計簿籍、會計報告及年度預決算資料,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
(四)經費收支應有會計憑證。各種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五)年度決算除依預算科目列報外,另應依年度辦理業務活動列載各項活動經費支出。
五、團址規定
本市演藝團體須登記在臺北市一地址,且須是可收文件地址。
如為地下室之防空避難室請勿登記為團址。(規定如下)
團址所在除作為登記處所外,倘另作辦公室、集會、聚會、訓練、教學、研習、展演等活動用途,請依據都市計畫法、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建築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報)。
六、房屋稅、地價稅
演藝團體登記之地址如原為住家(例如房屋稅使用自用住宅稅率1.2%),演藝團體登記後該稅率會有所調整(例如非住家使用:營業用、自由職業事務所3%、非營業用2%)。地價稅則由住家稅率2‰調至一般稅率10‰。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請點
房屋稅稅率相關問題請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網站
土地稅法:請點
地價稅相關問題請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網站
七、每年向國稅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銷售勞務貨物需繳營業稅
演藝團體成立後1個月內,須辦理扣繳單位設立(請見第十項)。(即會取得統編和非營利稅籍)
如有銷售貨物(如週邊商品)或勞務(商演等),請另外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請點)
雖然本市演藝團體屬非營利團體,但演出售票等皆有收入(或捐款),每年仍須向國稅局申報所得;銷售貨物或勞務則須繳納營業稅(請見第八項)。
八、營業稅
演藝團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皆須繳交營業稅。(開發票、查定課徵、407表格申報擇一)
九、演藝團體解散
演藝團體解散有多種原因,如團體不再營運、搬遷至其他縣市等,皆須向本局提出解散申請。團體剩餘財產應歸屬演藝團體指定之非營利團體;其未指定者,應解繳市庫。
解散申請相關文件請見:【解散】臺北市演藝團體解散登記說明與所需文件
如違反「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情形者,文化局將依規定廢止許可登記證。
十、扣繳單位設立
完成登記並領取登記證後,30日內應持下列文件至稅務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申請統一編號(扣繳單位設立)。
(一)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申請書(國稅局表單)
(二)核准公文
(二)演藝團體登記證
(三)團址之房屋稅單影本及租賃契約書
(四)代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非本人辦理請另附授權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五)團體大小印鑑
十一、廢止
依據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
演藝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化局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文化局得廢止其設立登記,必要時,並得將相關資料函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核辦理:
一、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經費開支浮濫。
三、其他違反本自治條例或其他法令之情事。
十二、其他規定
團體經營業務若涉補習教育,請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辦理。
本市演藝團體不可以團體名義對外招生、收取費用、開班授課,實行以下補習班授課之行為。
因補習班屬教育局權管,如團體對外、非特定人招生、5人以上、授課收取費用,且符合「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請向教育局另外辦理登記。
如經查演藝團體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經營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招生、授課、收費等補習班業務,除依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辦理,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可處負責人5萬至25萬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停辦,並得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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