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演藝團體完成立案後,依據「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
演藝團體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前3個月(當年度(10月至12月內),檢具(明)年度「業務計畫書」及「預算書」送文化局備查。
→即每年12月底前需繳交下一年度「業務計畫書」及「預算書」。
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隔年1月至3月內),應檢具(前一)年度「業務執行書」及「決算書」送文化局備查。
→即每年3月底前需繳交前一年度「業務執行書」及「決算書」。
依據前述法規如未繳交,文化局得依法辦理(請詳閱「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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