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名」:
一、設立登記團名需為「中文」團名或「中英文並行」。
二、不可使用全外文團名。
三、請勿使用類似商業登記、營利單位、使人誤認之名稱,或易使稅捐單位誤認團體性質者,如:「公司」「商號」等名稱之使用已屬營利單位使用;或是雖屬非營利單位名稱,但易使一般人誤認,如:「000基金會」「00協會」「00公司」不可作為演藝團體名稱使用。又「工作室」「00中心」「00藝術節」「00合作社」組織屬性較容易混淆名稱請避免使用。
四、不可有特殊符號,如「」、|、《》、!、。、﹒、&、—...等。
「團章」:
一、團體印章之刻印內容與字數需與登記團名相符(如有英文,大小寫、空白亦須相符)。
二、如使用非全中文之團名,英文與中文之閱讀方向應相同(如:不可上下後改左右閱讀,或需調整印鑑方向閱讀)。
三、團體大小章為正式印鑑(不可使用連續章、原子章、橡皮章、3D章等,請以公司立案印鑑規格看待),立案完成後,亦係以此印鑑向外辦理團體業務(如統一編號編配、申請組織憑證等業務)。
四、印鑑不可加刻圖騰,且為避免混淆,不得加刻「印」、「之印」、「章」、「鑑」等字樣。
五、印鑑請妥善保存,以利未來辦理各項申請業務。
其他:
一、依據行政院102年5月10日院臺綜字第1020028739 號函,辦理演藝團體相關文件之印泥,以紅色為宜。
二、如因業務需要英文版團證,須另向文化局申請核發。請電洽業務承辦人(02)2720-8889#3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