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團體解散登記申請案流程為非全線上之兩段式作業。
流程圖示僅供參考,實際仍依市民服務大平台線上填寫欄位為主。
一、於市民服務大平台提出線上申請。
1.「28、臺北市演藝團體解散登記」或演藝團體網站點選連結:[連結]
2.流程圖示說明:[連結]
二、線上申請案送出後,請先與承辦人確認文件是否正確(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3552)。
俟確認無誤後再寄紙本至文化局(紙本文件寄達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發展科)。
建議備齊文件後再線上送出申請,否則將影響審查時間。
需檢附文件如下:
(一)解散登記申請書 ,須用印。(線上下載書表用印後上傳,印鑑需與原登記印鑑相同)
(二)登記證(文化局核發,正本須繳回)。
(三)財產狀況及處分清冊 (依實際情形自行製表說明,若無財產可免附)。如有設備資本財產,請參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依時限報廢。
(四)歷年之年度會計決算書(自立案年度起至解散年度,一年度一表,或每年度國稅局申報書)。
(五)本年度及前二年度之會計憑證(收入及支出憑證共3個年度,查驗後通知領回)。
三、解散登記依「臺北市演藝團體解散登記」作業流程,審查文件需30日工作天。
四、如有疑問,請洽業務承辦人(02)2720-8889/1999轉3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