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身權法第59條規定「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同法第104條之1規定「違反第59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予以警告;經警告仍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公告其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先予敘明。
二、民間團體及活動廠商租(借)用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辦理活動時,須依身權法第59條規定提供身心障礙者門票優惠,且應清楚標示優惠票價資訊於購票網站或購票處,若未標示身心障礙者優惠票價資訊造成以全票價格售出,已有違反身權法第59條之虞。另若單位先以全票價格售予障礙者,事後再檢具相關證明辦理退費,須負擔手續費之作法,亦與身權法第59條規定事項不符。違反者,皆可依身權法第104條之1進行裁罰。
三、為加強落實前揭法條之精神及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民間單位或相關團體活動廠商租(借)該等處所舉辦活動時,皆須依身權法規定提供身心障礙者門票優惠,將優待票價格清楚標示於購票網站或購票處,並不得以退費而要求負擔手續費之方式給予優惠。
二、民間團體及活動廠商租(借)用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辦理活動時,須依身權法第59條規定提供身心障礙者門票優惠,且應清楚標示優惠票價資訊於購票網站或購票處,若未標示身心障礙者優惠票價資訊造成以全票價格售出,已有違反身權法第59條之虞。另若單位先以全票價格售予障礙者,事後再檢具相關證明辦理退費,須負擔手續費之作法,亦與身權法第59條規定事項不符。違反者,皆可依身權法第104條之1進行裁罰。
三、為加強落實前揭法條之精神及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民間單位或相關團體活動廠商租(借)該等處所舉辦活動時,皆須依身權法規定提供身心障礙者門票優惠,將優待票價格清楚標示於購票網站或購票處,並不得以退費而要求負擔手續費之方式給予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