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團體
如所有權人因故無法提供所有權狀影本,可選擇提供「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前項文件皆可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持份,且呈現該建物是否僅有一位所有權人,且文件皆需由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人向相關單位申請。
※建議團體申請立案登記或變更團址前,先向房屋的「所有權人」確認是否可提供上述文件,避免已簽約承租後卻無法登記團址。
※如所有權人非自然人,則可改提供「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或「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二擇一),需無遮罩之內容。
其他有關團址的稅率變動,請見「設立登記前應該要知道的事:第六點」:或洽02-2720-8889轉3552。
娛樂稅參考: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娛樂稅

一、免營業稅減徵娛樂稅:依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演藝團體需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二、免娛樂稅:向演出當地稅捐處申請(臨時公演)→前提為團隊使用之售票系統未有此項服務或團隊自行驗印票券(有些售票系統會提供此項服務,演出前應先確認團隊是否需要自行申請臨時公演)。
參考:臺北市稅捐處臨時公演申請娛樂稅減免專區、臨時公演Q&A

因機關多推行無紙化,建議先致電向稅捐處(娛樂稅窗口)確認是否可以臨櫃申辦。
1.臨櫃:文件請參考「市民服務大平台-申請臨時公演免(減)徵娛樂稅 」。
2.線上申辦:地方稅網路申辦網站 >>需先申請帳號。
或至「台北服務通」申辦。
演出前
1.臨時公演代(免)徵娛樂稅款申請暨保證書。
2.演藝團體登記證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3.票券及樣張正本。
(票券應載明流水號碼、票價、演出日期、演出地點及「內含代徵娛樂稅」字樣(如申請免徵應載明「不含代徵娛樂稅」字樣。)
4.申請減免相關證明文件。(文化部許可文件,可後附)。
演出後(臺北市20日內繳回稅捐處)
1.臨時公演領售及剩餘票券明細表。
2.剩餘票券(即使免稅亦須繳回)。
演出結束後,應於主管稽徵機關所訂期間內(臺北市為20日內)將剩餘票券向稽徵機關繳銷,逾期未繳銷者,視為全部發售計徵娛樂稅。
相關書表請參考稅捐處網站:https://tpctax.gov.taipei/cp.aspx?n=F1C8047E644BDA72&s=BD4198155CE988DA
相關法規:
娛樂稅法第8條規定: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娛樂稅法第13條規定:未依法於舉辦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徵免娛樂稅手續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總處、各分處、駐監理機關及執行分署服務地址、電話及聯絡信箱/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網址: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單位 | 電話號碼 | 傳真電話 | 地址 / 電子信箱 |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總處 | 02-23949211 | 02-23514382 | 100009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7之2號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中正分處 | 02-23939386 | 02-23930994 | 100009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7之2號1樓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大同分處 | 02-25873650 | 02-25930103 | 103226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3樓之2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中山分處 | 02-25039221 | 02-25013265 | 104257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67號3樓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萬華分處 | 02-23021191 | 02-23367245 | 108220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3段120號6樓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信義分處 | 02-27235067 | 02-27207309 | 110038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6號7樓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松山分處 | 02-25703911 | 02-25779893 | 105048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178號3樓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南港分處 | 02-27834254 | 02-27823099 | 115203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1段360號3樓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文山分處 | 02-22343518 | 02-22343519 | 116008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3段220號4樓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大安分處 | 02-23581770 | 02-23412589 | 106206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2段86號3樓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士林分處 | 02-28318101 | 02-28318106 | 111043臺北市士林區美崙街41號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北投分處 | 02-28951341 | 02-28952132 | 112023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30號3樓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內湖分處 | 02-27922059 | 02-27918544 | 114059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9號2樓 |
演藝團體解散登記申請案流程為非全線上之兩段式作業。
流程圖示僅供參考,實際仍依台北服務通線上填寫欄位為主。
一、於台北服務通提出線上申請。
1.「28、臺北市演藝團體解散登記」或演藝團體網站點選連結:[連結]
2.線上操作流程說明:[連結]
二、線上申請案送出後,請先與承辦人確認文件是否正確(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3552)。
俟確認無誤後再寄紙本至文化局(紙本文件寄達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發展科)。
建議備齊文件後再線上送出申請,否則將影響審查時間。
需檢附文件如下:
(一)解散登記申請書 ,須用印。(線上下載書表用印後上傳,印鑑需與原登記印鑑相同)
(二)登記證(文化局核發,正本須繳回)。
(三)財產狀況及處分清冊 (依實際情形自行製表說明,若無財產可免附)。如有設備資本財產,請參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依時限報廢。 財產分為資本財產(設備)及一般財產(例如存款)。
(四)歷年之年度會計決算書(自立案年度起至解散年度,一年度一表,或每年度國稅局申報書)。
(五)本年度及前二年度之會計憑證(收入及支出憑證共3個年度,查驗後通知領回)。
三、解散登記依「臺北市演藝團體解散登記」作業流程,審查文件需30日工作天。
四、如有疑問,請洽業務承辦人(02)2720-8889/1999轉3552
俟承辦人確認無誤後再寄紙本至文化局(紙本文件寄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發展科)。
依說明上傳相關文件,並將「設立登記申請書封面+注意事項+法規」+「團員名冊」+「代表人兩吋照片一張」正本寄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或郵局代收 聯徵中心申請書:[連結]
(九)線上填寫欄位:
設立宗旨、組織架構及業務職掌
如逾期未繳費,且經通知仍無法聯繫或未繳費,申請案件視為未完成。
本市演藝團體完成立案後,依據「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
演藝團體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前3個月(當年度(10月至12月內),檢具(明)年度「業務計畫書」及「預算書」送文化局備查。
→即每年12月底前需繳交下一年度「業務計畫書」及「預算書」 。
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隔年1月至3月內),應檢具(前一)年度「業務執行書」及「決算書」送文化局備查。
→即每年3月底前需繳交前一年度「業務執行書」及「決算書」。
依據前述法規如未繳交,文化局得依法辦理(請詳閱「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
填寫路徑:請點
※填寫範本請登入系統後再下載使用
演藝團體並非藝文組織的唯一選擇。
本市演藝團體係依照「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成立,是臺北市政府提供藝文團隊在經營管理團務工作的一種選擇,並非所有藝文組織皆需要立案為演藝團體,應視未來的業務發展及需求而選擇組織的方向,如可登記成公司、工作室、營利單位、基金會、協會或學會等方式立案。(與演藝團體主管機關、運作方式、資金運用皆不同)
一、務必詳閱「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
臺北市演藝團體依「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設立登記,本市演藝團體享受相關權利的同時,法規亦有訂定本市演藝體之義務。
演藝團體是指於本市設立登記,並從事音樂、戲劇、舞蹈或雜藝等演藝活動之非營利團體。
一但登記成臺北市演藝團體,則必須受法規限制及規範,且受文化局管理,除了享受臺北市非營利團體之權利之外,每年團體亦需要承擔相關義務。
二、不得分配盈餘
本市登記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立案團體,不得經營與設立宗旨無關之業務,並不得有分配盈餘或變相分配盈餘之行為。
上述所指不得有分配盈餘或變相分配盈餘之行為,係指團體因演出收入或有關團體業務之收入,扣除成本後剩餘費用不得分配予團體內成員,或是有變相分配之行為。剩餘費用僅作為本事業使用。
三、每年定期繳交預決算書、計畫書、業務執行報告
每年年度開始前三個月(10月至12月),檢具(明年)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書送文化局備查;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1月至3月),應檢具(去年)年度業務執行書及決算書送文化局備查,文化局並得派員檢查業務。
四、建立會計制度、接受會計查核
非營利團體享受相關權利的同時,文化局依「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每年定期辦理會計查核,抽查50團隊,查驗團隊每年業務執行情況、經費運用、捐款、收入申報等情形。並可派員檢查輔導演藝團體營運、業務情形,演藝團體不得拒絕。
演藝團體除了建立會計制度外,所有收入支出應有相關憑證,並妥善保存。年度終了應製作年度決算書,並永久保存。
演藝團體需依「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建立會計制度:
(一)會計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二)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三)設置會計簿籍。各種會計簿籍、會計報告及年度預決算資料,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
(四)經費收支應有會計憑證。各種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五)年度決算除依預算科目列報外,另應依年度辦理業務活動列載各項活動經費支出。
五、團址規定
本市演藝團體須登記在臺北市一地址,且須是可收文件地址。
如為地下室之防空避難室請勿登記為團址。(規定如下)
團址所在除作為登記處所外,倘另作辦公室、集會、聚會、訓練、教學、研習、展演等活動用途,請依據都市計畫法、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建築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報)。
六、房屋稅、地價稅
演藝團體登記之地址如原為住家(例如房屋稅使用自用住宅稅率1.2%),演藝團體登記後該稅率會有所調整(例如非住家使用:營業用、自由職業事務所3%、非營業用2%)。地價稅則由住家稅率2‰調至一般稅率10‰。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請點
房屋稅稅率相關問題請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網站
土地稅法:請點
地價稅相關問題請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網站
七、每年向國稅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銷售勞務貨物需繳營業稅
演藝團體成立後1個月內,須辦理扣繳單位設立(請見第十項)。(即會取得統編和非營利稅籍)
如有銷售貨物(如週邊商品)或勞務(商演等),請另外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請點)
雖然本市演藝團體屬非營利團體,但演出售票等皆有收入(或捐款),每年仍須向國稅局申報所得;銷售貨物或勞務則須繳納營業稅(請見第八項)。
八、營業稅
演藝團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皆須繳交營業稅。(開發票、查定課徵、407表格申報擇一)
九、演藝團體解散
演藝團體解散有多種原因,如團體不再營運、搬遷至其他縣市等,皆須向本局提出解散申請。團體剩餘財產應歸屬演藝團體指定之非營利團體;其未指定者,應解繳市庫。
解散申請相關文件請見:【解散】臺北市演藝團體解散登記說明與所需文件
如違反「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情形者,文化局將依規定廢止許可登記證。
十、扣繳單位設立
完成登記並領取登記證後,30日內應持下列文件至稅務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申請統一編號(扣繳單位設立)。
(一)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申請書(國稅局表單)
(二)核准公文
(二)演藝團體登記證
(三)團址之房屋稅單影本及租賃契約書
(四)代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非本人辦理請另附授權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五)團體大小印鑑
十一、廢止
依據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
演藝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化局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文化局得廢止其設立登記,必要時,並得將相關資料函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核辦理:
一、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經費開支浮濫。
三、其他違反本自治條例或其他法令之情事。
十二、其他規定
團體經營業務若涉補習教育,請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辦理。
本市演藝團體不可以團體名義對外招生、收取費用、開班授課,實行以下補習班授課之行為。
因補習班屬教育局權管,如團體對外、非特定人招生、5人以上、授課收取費用,且符合「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請向教育局另外辦理登記。
如經查演藝團體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經營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招生、授課、收費等補習班業務,除依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辦理,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可處負責人5萬至25萬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停辦,並得按日連續處罰。
相關連結
演藝團體補發文件為非全程兩段式作業,申請流程操作請見附件。
流程圖示僅供參考,實際仍依台北服務通線上填寫欄位為主。
一、請於台北服務通:「27.補發登記證」送出申請:線上填寫流程範例[連結 ] 。
二、線上申請案送出後,請依照指示列印表單,並檢附相關文件, 將紙本文件寄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審核。
三、線上申請案送出後,請先與承辦人確認文件是否正確(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3552)。
俟確認無誤後再寄紙本至文化局(紙本文件寄達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發展科)。
承辦人收到申請後,尚須收到照片才進行審核。
如無需補件,6個工作天即可審核完畢。
四、需繳交證照費500元,請於收到准予登記公文後,依公文說明辦理繳費領證事宜。
五、所需檢附文件如下:
1.補發文件申請書(線上下載書表用印後上傳,請留意印鑑是否與原登記印鑑相同)
2.代表人二吋照片一張(請郵寄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藝術發展科):
(1)尺寸為直4.5公分,橫3.5公分(不含邊框)。
(2)6個月內彩色正面、白色背景照片,請勿使用藝術照片。
(3)脫帽、未戴有色眼鏡。
(4)未遮眼、鼻、口、耳、輪廓、胎記、疤痕、痣。
(5)未經修改,足資辨識面貌。
3.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請下載書表使用)
Q1為何要申請憑證?
團體織憑證如同自然人的自然人憑證,團體許多業務如要採線上申請、辦理的方式(如健康保險、公文e化甚至有關移民署之業務)都有可能會使用。
憑證可使用之系統請參閱。
Q2團體一定要申請憑證嗎?
不一定,視團體的業務決定。但依照目前許多業務需線上辦理,建議團隊可以先申請。
Q3憑證可向哪一單位申請?申請的流程為何?
Q4相關資訊
網站常見問答
申請及繳費流程參考PDF下載
Q5初審窗口連絡電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藝術發展科
(02)2720-8889轉3552
Q6憑證遺失該如何處理?
憑證正卡遺失或憑證記載內容已與現況不符需要變更,可申請廢止停用。
1.先至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常用表單下載下載廢止申請書。
2.檢附紙本至初審窗口(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藝術發展科收。(※申請書及公文需用印原立案時之登記印鑑與負責人印鑑)
3.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會以E-mail通知處理結果。
如因遺失需申請新卡,請申請廢止通過後,再重新申請新憑證。
參考網站憑證廢止
組織及團體OID碼查詢(請以團體名稱查詢):https://oid.nat.gov.tw/xds/index.jsp
演藝團體變更登記申請案流程:為非全程兩段式作業。
流程圖示僅供參考,實際仍依台北服務通線上填寫欄位為主。
一、請於線上提出申請:台北服務通或演藝團體官網連結:
請於台北服務通:「29、代表人、團名、團址變更登記」:線上填寫流程範例[連結]
請於台北服務通:「30、設立宗旨、團員名冊、團章或代表人章、類別變更登記」 :線上填寫流程範例[連結]
二、線上申請案送出後,請先與承辦人確認文件是否正確(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3552)。
俟確認無誤後再寄紙本至文化局(紙本文件寄達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發展科)。
依說明上傳相關文件(請將 「變更申請書正本」/「團員名冊」/「二吋照片」/「登記證正本」郵寄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俟紙本送達才進行審核 )。
如送出申請後三日內未送達,可能會影響辦理時間,屆時請重新送件。
三、如無需補件,6個工作天即可審核完畢。
四、如為需繳交規費之申請(代表人、團名、團址變更須繳500元證照費),請於收到准予登記公文後,依公文說明辦理繳費領證事宜。
如同時辦理多項變更,證照費無需重複繳納。(例如同時辦理變更代表人、團址,僅需繳納500元)
五、所需檢附文件如下:
(一)代表人變更登記(證照費500元)
1. 變更登記申請書 (下載書表填寫,並蓋上大小章後上傳)
2. 新代表人二吋照片一張(需寄紙本)。
(1)尺寸為直4.5公分,橫3.5公分(不含邊框)。
(2)6個月內彩色正面、白色背景照片,請勿使用藝術照片。
(3)脫帽、未戴有色眼鏡。
(4)未遮眼、鼻、口、耳、輪廓、胎記、疤痕、痣。
(5)未經修改,足資辨識面貌。
3. 新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貼於電子書表後上傳)
4. 新代表人6個月內信用證明文件正本。(票據交換信用證明文件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開立之信用證明文件)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2號16樓
電話:02-2316-3232
線上申請網址(需有自然人憑證):[連結]
5. 登記證正本(需寄紙本)。
(二)團名變更登記(證照費500元):團名規定請見「臺北市演藝團體團名說明」
1. 變更登記申請書 (下載書表填寫,並蓋上大小章後上傳)
2. 代表人二吋照片一張(需寄紙本)。
(1)尺寸為直4.5公分,橫3.5公分(不含邊框)。
(2)6個月內彩色正面、白色背景照片,請勿使用藝術照片。
(3)脫帽、未戴有色眼鏡。
(4)未遮眼、鼻、口、耳、輪廓、胎記、疤痕、痣。
(5)未經修改,足資辨識面貌。
3. 登記證正本(需寄紙本)。
(三)團址變更登記(證照費500元):
1. 變更登記申請書 (下載書表填寫,並蓋上大小章後上傳)
2. 代表人二吋照片一張(需寄紙本)。
(1)尺寸為直4.5公分,橫3.5公分(不含邊框)。
(2)6個月內彩色正面、白色背景照片,請勿使用藝術照片。
(3)脫帽、未戴有色眼鏡。
(4)未遮眼、鼻、口、耳、輪廓、胎記、疤痕、痣。
(5)未經修改,足資辨識面貌。
3. 團址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如為代表人所有者免附;請留意所有權人印鑑章是否與名稱文字相同;建物所有權人如是公司行號請蓋上公司行號章及代表人姓名章)
→如團體與商務中心(或非建物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如提供所有權人同意書有一定困難,相關授權契約書須有明確「所有權人同意授權予第二方提供他人或團體登記」、「本人所有權人同意OO團體登記」字樣,如無前述,仍須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
4. 團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請留意權力範圍總和為1/1,且團址必須為臺北市。團址不可為防空避難室,如有變更使用執照,請一併提供相關文件。
5. 登記證正本(需寄紙本)。
(四)團員名冊變更登記:
1. 變更登記申請書 (下載書表填寫,並蓋上大小章後上傳)
2. 新團員名冊(線上申請時提供表格下載填寫後上傳,未成年團員需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登記證影本(上傳電子檔)。
(五)團章或代表人章變更登記:團章相關規定請見「 臺北市演藝團體團章說明」
1. 變更登記申請書 (下載書表填寫,並蓋上大小章後上傳)
2.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貼於書表後上傳)。
3. 登記證影本(上傳電子檔)。
(六)變更設立宗旨:
1. 申請書(下載書表填寫,並蓋上大小章後上傳)。
2. 登記證影本(上傳電子檔)。
(七)變更類別:
1. 申請書(下載書表填寫,並蓋上大小章後上傳)。
2. 登記證影本(上傳電子檔)。
六、如有其他疑問,請洽業務承辦人:02-2720-8889/1999轉3552
「團名」:
一、設立登記團名需為「中文」團名或「中英文並行」。
二、不可使用全外文團名。
三、請勿使用類似商業登記、營利單位、使人誤認之名稱,或易使稅捐單位誤認團體性質者,如:「公司」「商號」等名稱之使用已屬營利單位使用;或是雖屬非營利單位名稱,但易使一般人誤認,如:「000基金會」「00協會」「00公司」不可作為演藝團體名稱使用。又「工作室」「00中心」「00藝術節」「00合作社」組織屬性較容易混淆名稱請避免使用。
四、不可有特殊符號,如「」、|、《》、!、。、﹒、&、—...等。
「團章」:
一、團體印章之刻印內容與字數需與登記團名相符(如有英文,大小寫、空白亦須相符)。
二、如使用非全中文之團名,英文與中文之閱讀方向應相同(如:不可上下後改左右閱讀,或需調整印鑑方向閱讀)。
三、團體大小章為正式印鑑(不可使用連續章、原子章、橡皮章、3D章等,請以公司立案印鑑規格看待),立案完成後,亦係以此印鑑向外辦理團體業務(如統一編號編配、申請組織憑證等業務)。
四、印鑑不可加刻圖騰,且為避免混淆,不得加刻「印」、「之印」、「章」、「鑑」等字樣。
五、印鑑請妥善保存,以利未來辦理各項申請業務。
其他:
一、依據行政院102年5月10日院臺綜字第1020028739 號函,辦理演藝團體相關文件之印泥,以紅色為宜。
二、如因業務需要英文版團證,須另向文化局申請核發。請電洽業務承辦人(02)2720-8889#35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