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通過初審者將公告於本局網站藝文補助專區,未通過者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複審依類型予以分組,由本局邀集相關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依各類型補助審查重點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到場陳述意見。
(二)常態申請之補助對象以本市市民或在本市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且舉辦地點在本市或以本市為主題之計畫為優先。
(三)已向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本局得酌予補助或不予補助。
(四)本局得視申請案之計畫內容,經複審會決議指定補助項目。
(五)評審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 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者。
2. 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者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者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 曾為送審案件證人、鑑定人者。
(六)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在本局網站公告,並於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
(一)常態二期(受理申請時間仍以本局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1.第一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次年度一月一日以後之計畫,並於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營運扶植」、「影音藝術類」之「影音製作」項目僅限於第一期受理申請。
2.第二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七月一日以後之計畫,並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受理申請時間仍以本局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1.第一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十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次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計畫。
2.第二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二月一日至三月十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四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計畫。
3.第三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五月一日至六月十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計畫。
4.第四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八月一日至九月十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計畫。
5.若計畫確實無法於上揭四期申請時間內提出申請,得由申請者提出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可不受上述申請時間之限制提出申請;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得併入當期或下一期審查。惟至少必須於計畫辦理前二個月提出申請,且最遲須於每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為配合本局年度審查作業)。
上揭證明文件若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本局得依本須知第十六點,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予以一至二年停權處分。
(三)緊急重要申請:
申請案如確實無法於上揭申請時間提出申請(含常態及兩岸/國際文化交流),為臨時緊急發生(即屬「緊急」),且該計畫內容具有重大性(即屬「重要」),所指重大性係指計畫內容主題涉及國內藝文界重要人事物,或符合本市重要文化政策推動,或對文化交流具重大貢獻等,非屬一般性、聯誼性或經常性辦理之活動或出國計畫;申請者得檢具足資證明「緊急重要」之相關文件,由本局初審認定符合申請要件後,視實際狀況需要,邀集二至三名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審查,或召開臨時複審會議。
上揭證明文件若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本局得依本須知第十六點,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予以一至二年停權處分。
(一)常態二期:
1.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申請四件。
2.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補助二件。
3.專業藝文類及設計類:
(1)「創作」項目限個人提出申請。
(2)「展覽」項目若以個人提出申請,須為該計畫之策展人或參展人。
(3)「研討會」、設計類「城市空間美化」項目限以團體提出申請。
(4)專業藝文「演出/映演」項目以團體申請為原則,若以個人提出申請,須為該計畫之主要參與者,如導演、製作人等;音樂類「演出/映演」除獨奏(獨唱)得由個人提出申請外,其餘均須以團體提出申請。
(5)專業藝文「影音製作」項目如為個人申請,則限導演提出申請;如獲文化部輔導金獎助之影片,及公共電視委製之拍攝計畫不得提出申請。
4.社區文化類「研習推廣」、「藝文活動」項目限以團體提出申請。
5.已獲臺北市年度演藝團隊或館所營運補助者,不得申請「營運扶植」項目。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
1.同一申請者每期至多申請四件。
2.同一申請者每期至多補助二件。
(一)常態二期申請類型及項目:
1. 專業藝文類申請類型包括: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無形文化資產類、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視覺藝術類、文學類、藝術環境與政策發展類;申請項目包括:創作、演出/映演、展覽、出版、研討會、調查研究、影音製作、研習推廣、研習進修、營運扶植、其他。各類藝術類型屬性及內容如附表一。
2. 社區文化類申請項目包括:藝文活動、研習推廣、文化生活紀錄、文化調查、其他。
3. 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類申請項目包括:藝文活動、文化生活紀錄、其他。凡身心障礙者、老人、青少年、兒童、性別、客家、新住民、勞工、眷村文化等,及原住民族之各類型藝文創作或相關活動並對弱勢族群之文化、藝術領域有所提昇者,均屬之。
4. 設計類申請項目包括:創作、展覽、出版、研討會、調查研究、研習推廣、研習進修、城市空間美化。凡以城市美學、社會設計、空間設計及改造為目標,辦理相關設計規劃,讓設計思維導入市民生活中,發揮本市設計能量、都市價值及文化創意內涵打造城市特色者,均屬之。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申請類型及項目:
申請類型包括: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無形文化資產類、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視覺藝術類、文學類、藝術環境與政策發展類、社區文化類、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類;申請項目包括:創作、演出/映演、展覽、研討會、調查研究、影音製作、研習進修、其他;另本款專指於國外辦理之計畫,如為邀請國外藝文團體或個人至國內進行展演等計畫,應依前款辦理。
(一)個人:設籍於本市、成年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團體:於本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本市之全國性組織,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三)非本市市民或團體、持永久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申請計畫須符合以本市為主題,或舉辦地點在本市之藝文活動或計畫,惟個人申請者須為具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外籍人士須持有永久居留證。
(四)「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申請者限設籍本市或本市立案者,且須為國外交流單位所邀請之對象。
(五)「營運扶植」項目申請者限於本市立案且滿一年之團體。
(六)申請者須為計畫之主要執行者(不含協辦單位),不得代為申請。